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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离退休职工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9-06-17 15:51  

关于做好离退休职工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16〕3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2016〕30号)等有关精神,体现学校党委对离退休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切实让离退休职工感受到党的关怀与温暖,发挥离退休职工在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做好离退休职工工作,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对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春节慰问工作

(一)慰问时间

每年寒假前。

(二)慰问对象

1.退休的校级领导、离休干部;

2.退休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

3.退休前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

4.上述三条以外年满80周岁的其他人员。

(三)慰问安排

1.慰问工作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组织;

2.慰问对象中的第一、二类人员,由学校领导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单位负责人参加慰问;

3.其他人员的慰问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根据情况安排。

(四)慰问经费

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根据当年需要慰问人数,按400元/年/人标准计算,报财务处列入年度专项预算。

二、年度座谈会工作

(一)会议时间

每年寒假前。

(二)会议内容

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向离退休职工通报学校上年取得的主要成绩和下一步主要工作;听取离退休职工对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建议。

(三)会议组织

座谈会由学校主办,离退休职工管理处牵头安排,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四)参加人员

1.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学校分管离退休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或副校长;

2.退休校级领导、离休干部、退休专家教授、管理干部、工人等代表若干;

3.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

三、住院探视工作

(一)探视对象

1.退休校级领导、离休干部;

2.退休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

3.其他退休职工。

(二)探视安排

1.探视工作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组织;

2.探视对象中的第一、二类人员,由分管离退休工作的学校领导参加探视;

3.其他人员的探视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根据情况安排。

(三)探视经费

从离退休职工福利费中支出,具体标准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根据情况制定。

四、学校领导联系老干部工作

(一)联系范围

1.退休校级领导;

2.离休干部;

3.退休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管优秀专家。

(二)联系内容

1.向联系对象介绍一年来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2.了解联系对象的思想情况,听取他们对有关事项的意见建议;

3.关心联系对象的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系办法

1.每年至少联系一次;

2.可采取慰问、走访、座谈、通话等方式进行联系;

3.联系对象不定期进行调整,名单另行通知。

五、本规定由离退休职工管理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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