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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和中共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修订)
2023-06-15 11:28  

河南科技学院

领导干部和中共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修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规范领导干部和中共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按照上级纪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和中共党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和党员”),是指全校科级及其以上干部和教工党员。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指婚嫁、丧葬、满月、百天、生日、升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和参加人员,邀请对象原则上仅限于亲友范围内,严禁使用公车、公款。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任何人不得亲自或授权他人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五条 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至少提前10天填写《河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和中共党员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附件1),并按要求报批;操办丧葬事宜,应在事后30天内,填写《河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和中共党员操办丧葬事宜事后报告表》(附件2),并按要求报备。

科级及其以上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经所在单位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后,报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备案。其他党员向所在单位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备。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两代同时需要报告的,须分别向所在单位及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做出事前承诺或事后报告。

操办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承诺的内容包括:

(一)不大操大办,严格控制规模和参加人员,坚决杜绝借机敛财行为。

(二)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不邀请原工作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原工作业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人员。

(三)不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等,不使用公车、公款等。

(四)严格遵守规定,做到移风易俗、勤俭节约。

操办丧葬事宜事后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宴席规模和邀请对象情况。

(二)是否存在收受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的礼金、礼品等情况。

(三)是否存在使用公车、公款等情况。

(四)需要向组织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要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评议。

第八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单位和部门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提醒谈话,防止违规违纪问题发生。

第九条 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此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和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和党员,将依照相关党纪政务处分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疏于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分管范围内发生领导干部和党员违规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河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和中共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若干规定》(党办字〔2015〕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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