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和中共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
若干规定
为从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努力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和党员廉洁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按照中纪委、省纪委和省高校纪工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和党员,是指全校科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和全体中共党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其他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指婚嫁、丧葬、满月、百天、生日、升学、参军、履新、乔迁新居、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勤俭节约、移风易俗,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严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控制规模和参加人员,邀请对象一般仅限于亲友范围内,宴请桌数原则上不超过12桌(每桌人数以10人计),如超出12桌,需详细说明参加人员及其与本人关系;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严禁使用公车、公款。除组织上派人参加必要的事宜外,任何人不得亲自或授权他人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本职工作业务相关联的单位及个人,不准以任何方式向校内非亲属人员打招呼。
第五条 婚丧喜庆事宜实行报告备案制度。操办婚嫁喜庆事宜,应提前10天填写《河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和党员办理婚嫁喜庆事宜事前报告表》(附件1),并做出廉政承诺(特殊情况下应先电话承诺,并于事后及时补办)。
操办丧葬事宜或办理婚嫁喜庆事宜过程中发生变化者,应及时报告情况,并在事后10天内(特殊情况下30天内),填写《河南科技学院领导干部和党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情况报告表》(附件2)。
科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经所在单位及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后,报校纪委备案。其他党员干部向所在单位及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备。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两代同时需要报告的,需分别向所在单位及基层党委(党总支)报告。
第六条 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做出事前承诺或事后办理情况说明。
事前承诺的内容包括:
(一)不大操大办,严格控制宴请桌数和参加人员,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的行为。
(二)不邀请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本职工作业务相关联单位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邀请原工作单位管理服务对象以及与本职工作业务相关联单位人员)。
(三)不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使用公车。
(四)做到移风易俗、勤俭办事。
事后办理情况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一)宴席规模和邀请对象情况。
(二)收受礼金礼品的处理情况。
(三)有无超出事前报告范围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要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将加强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要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考察、考核领导干部和评优评先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领导干部和党员,将依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九条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和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事后报告内容的审核,对违反相关规定的报告内容要及时指出,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事前警示谈话,防止违纪违规情况发生。
第十条 对疏于监督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违规情况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河南科技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印发